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修正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即起生效。
修正如下包括 二、自中國大陸進口本協議附件一所列之臺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符合 本協議附件二列明之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 則(以下簡稱臨時原產地規則)之原產貨物,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 遇者,進口人於報關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進口報單「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註記」欄申報「PT」字樣 (優惠關稅待遇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PT),經申 報PT者,視為進口人已依臨時原產地規則第十七條授權訂定之 原產地相關行政程序(以下簡稱行政程序)規定主動申報,聲 明該貨物符合原產資格並適用優惠關稅稅率。
(二)檢附中國大陸簽證機構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正本,並於進 口報單「產地證明書號碼」欄填報該證明書號碼。填報時,該 證明書號碼第一位碼免填報,自第二位碼起填報所列號碼。 (三)檢附其他經進口地海關要求之與臨時原產地規則有關之其他產 地證明文件。 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每一份證明書涵括之貨物應屬同一批次交運, 其項數不得超過二十項。一份原產地證明書應僅適用一份進口報單 ,且一份原產地證明書應對應一份進口報單上申報之貨物。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40719)